(2017)川192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1与被告姜某2、第三人何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1,姜某2,何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207号原告:姜某1,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生,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2,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江县。第三人:何某,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1与被告姜某2、第三人何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1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1的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姜某1负担。审判员 邓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