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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桑德泉与刘永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德泉,刘永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987号原告:桑德泉,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永德,男,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桑德泉与被告刘永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桑德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桑德泉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桑德泉负担。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艳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