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熊万胜与刘汉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万胜,刘汉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189号原告:熊万胜,男,1972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太,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熊万胜与刘汉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熊万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万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熊万胜负担。审判员 何福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