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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熊万胜与刘汉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万胜,刘汉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189号原告:熊万胜,男,1972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太,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熊万胜与刘汉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熊万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万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熊万胜负担。审判员  何福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