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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海长、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长,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闫志猛,许海英,孟凡坡,王五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长,住所地衡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东庄村(106国道东9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闫志猛。被执行人闫志猛,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许海英,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孟凡坡,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五妹,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550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闫志猛、许海英、孟凡坡、王五妹在银行的存款1343993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闫志猛许海英孟凡坡王五妹相当于134399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闫志猛、许海英、孟凡坡、王五妹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