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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秀荣与乔秀荣、李传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荣,乔秀荣,李传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729号原告:朱秀荣,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乔秀荣,女,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传丽,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荣与被告乔秀荣、李传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秀荣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尹春亮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