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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玉林与游大春、李大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林,游大春,李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玉林,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游大春,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李大林,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7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玉林与被执行人游大春、李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玉林与被执行人游大春、李大林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