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671号原告:曹某,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王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