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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671号原告:曹某,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王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