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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方圆钢管租赁站与六安南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鲍亮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南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方圆钢管租赁站,鲍亮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南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南河别墅。法定代表人:汪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方圆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牡丹*组。经营者:曹永林,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审被告:鲍亮,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上诉人六安南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方圆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方圆租赁站)以及原审被告鲍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8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河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中涉案合同及合同中的内容系伪造的,南河公司与方圆租赁站无租赁关系,因此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亦不能适用。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方圆租赁站一审举证的尾部加盖“六安南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河佳苑项目部”印章的《财产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方圆租赁站有权向其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南河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实际无租赁事实应属本案实体审��的范围,在管辖异议阶段不予审查。综上,南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蒋毅颖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