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正建与何代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建,何代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建。被执行人何代琼。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正建与被执行人何代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5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三个银行账户余额分别为10.03元、19.55元、488.95元,上述账户均在网上进行了冻结,待标的足额冻结后再行扣划。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植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