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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兴县东盛气体销售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兴县东盛气体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4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海兴县中心街。负责人:贾荣鑫,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军祥,男,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韩志海,男,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海兴县东盛气体销售中心负责人:杨巨涛,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市监罚字(2016)GL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管理办法》,申请执行人对于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享有依法予以取缔的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海)市监罚字(2016)GL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安宝新审判员 孙  玉  辉审判员 及  元  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晓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