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850号原告:周某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滕某某,女,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 康人民陪审员 黄巧云人民陪审员向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陶 丽 如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