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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850号原告:周某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滕某某,女,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    康人民陪审员 黄巧云人民陪审员向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陶    丽    如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