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6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祥胜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胜,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王祥胜,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杰,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祥胜与被执行人李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7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下落,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迟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