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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隋广安与李吉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广安,李吉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973号原告:隋广安,男,194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君,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吉财,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民,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正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广安与被告李吉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隋广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隋广安承担。审判长  杨剑英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胡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