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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玉华、车春生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华,车春生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9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玉华,女,1984年5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乐平市。现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4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车春生,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修水县。现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玉华、车春生犯重婚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玉华、车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8日,被告人丁玉华与吴某1结婚登记。2013年以来,被告人丁玉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瑞安市莘塍街道××路×巷×号与被告人车春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二女。被告人车春生在得知被告人丁玉华与他人有婚姻关系,仍与被告人丁玉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7年4月2日,被告人车春生报案称其妻被告人丁玉华可能将女儿车某1拐卖,后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查获该二人。另查明,吴某1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服刑中。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玉华、车春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车某2、许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人物辨认笔录,婚姻登记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玉华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车春生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玉华、车春生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明确表示不再同居生活,且尚有两名年幼子女需要抚养,可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玉华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车春生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