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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薛晓红与被告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晓红,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903号原告:薛晓红,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潘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兴茂、董宁宁,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晓红与被告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晓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晓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薛晓红。审判长  王晓萤审判员  赵兴华审判员  雷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曼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