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菊会与被执行人王满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菊会,王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34号申请人祁菊会,女,生于1970年3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满生,男,生于1975年6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祁菊会与被执行人王满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7)陕0326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祁菊会于2017年6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满生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喜莲审判员 王淑娟审判员 张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春玲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326执534号申请人祁菊会,女,生于1970年3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眉县齐镇三星村十组014号。身份证号:610326197003181464。被执行人王满生,男,生于1975年6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汤峪镇新联村四组041号。身份证号:610326197506150416。申请人祁菊会与被执行人王满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7)陕0326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祁菊会于2017年6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满生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喜莲审判员王淑娟审判员张选林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于春玲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326执534号申请人祁菊会,女,生于1970年3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眉县齐镇三星村十组014号。身份证号:610326197003181464。被执行人王满生,男,生于1975年6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汤峪镇新联村四组041号。身份证号:610326197506150416。申请人祁菊会与被执行人王满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7)陕0326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祁菊会于2017年6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满生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喜莲审判员王淑娟审判员张选林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于春玲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326执534号申请人祁菊会,女,生于1970年3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眉县齐镇三星村十组014号。身份证号:610326197003181464。被执行人王满生,男,生于1975年6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汤峪镇新联村四组041号。身份证号:610326197506150416。申请人祁菊会与被执行人王满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7)陕0326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祁菊会于2017年6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满生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喜莲审判员王淑娟审判员张选林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于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