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邢英君与冠达快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英君,冠达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434号原告:邢英君,男,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冠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一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邢英君诉被告冠达快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英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邢英君负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佳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