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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邢英君与冠达快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英君,冠达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434号原告:邢英君,男,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冠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一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邢英君诉被告冠达快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英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邢英君负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佳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