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海英与谢红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英,谢红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钟海英,男,汉族。被执行人:谢红旺,男,汉族。关于钟海英与谢红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428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谢红旺在梅县区雁洋镇文社村窝里有一幢房屋(房产证号:11201325**),该房产已于2016年12月7日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由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由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作出失信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李新强审判员 梁胜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