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建嘉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之野异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之野异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340号申请执行湖南美建嘉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之野异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武,公司经理。申请执行湖南美建嘉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之野异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之���异蛇实业有限公司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