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一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422执215号申请人王一桂,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茅市镇茅市街**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北路27号。负责人:蔡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写字楼5楼北侧。法定代表人:黄剑,经理。王一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已��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