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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02瞿敏华与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敏华,阙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7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瞿敏华,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阙建明,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瞿敏华与被执行人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阙建明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阙建明到庭并申报财产,表示名下无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仅经营一家快餐店维持生活。本院亦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仅履行人民币1200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一次性全额履行本案义务确有困难,已与被执行人阙建明就本案履行方案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