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文彦、王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文彦,王崇,王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12号申请人齐文彦,女,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王崇,男,199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王庆芳,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齐文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崇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申后盛泽果岭湾7-2-104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冀(2016)鹿泉区不动产权第0003562-1号(保全价值1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崇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申后盛泽果岭湾7-2-104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冀(2016)鹿泉区不动产权第0003562-1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限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