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应成军、第三人谢兴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成军,谢兴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598号原告: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西南镇红明村1组。法定代表人:强世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友,男,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曾袁,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成军,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谢兴春,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应成军、第三人谢兴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应成军、第三人谢兴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员  艾显洪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人民陪审员  熊昌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叶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