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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康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279号原告康某,男,汉族,1982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蒋东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振峰,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