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自新与王良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自新,王良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643号原告宋自新,男,生于1951年1月30日,汉族,住洛南县。委托代理人王传刚,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娃,男,生于1958年4月10日,汉族,住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自新与被告王良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自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自新负担。审判员  杨锋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