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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彭先祥与张玉林、朱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先祥,张玉林,朱芙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895号之一原告:彭先祥,男,生于1957年9月18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玉林,男,生于1979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朱芙蓉,女,生于1980年11月2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原告彭先祥与被告张玉林、朱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先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8元,保全费370元,上述诉讼费用共计648元,由原告彭先祥负担。审判员  艾贻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邬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