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冯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冯卉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5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新悦城购物广场。负责人:SHANEJOHNBOURK,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雯,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卉,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上诉人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大学路店)因与被上诉人冯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沃尔玛大学路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被上诉人冯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沃尔玛大学路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冯卉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冯卉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涉及的24种不同商品,其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尚在有效期内,且均属合法企业生产,具备生产资质及许可。一审法院单方面采信冯卉的错误观点认定涉案商品的执行标准全部过期,实属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前提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适用,也是只有当销售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实际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结果的发生时,销售者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同时还可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沃尔玛大学路店在经营期间不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沃尔玛大学路店对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内容进行了审查,已经尽到了销售者的谨慎义务,不能推定沃尔玛大学路店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规定。一审判决在冯卉未提供证据证明沃尔玛大学路店存在违约行为和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仅以涉案商品的执行标准违反规定为由判决沃尔玛大学路店承担赔偿责任,实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冯卉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涉案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没有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5、26、27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涉案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GB9684-2011不锈钢制品”、“GB2712-2014豆制品”、“GB16740-2014保健食品”、“GB13104-2014食糖”、“GB19300-2014坚果与籽类”、“GB17401-2014膨化食品”、“GB19298-2014包装饮用水”,上述标准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须执行的标准,而涉案产品从外包装的标签标示看,其没有执行唯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审时沃尔玛大学路店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其销售的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判决沃尔玛大学路店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正确。三、沃尔玛大学路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时沃尔玛大学路店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其已对涉案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审查的证据,也没有提交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不能证明其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四、涉案食品的标签不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因为涉案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产品预包装上执行的标准更严格,如还是按照其预包装上的标准生产并检验,其产品是达不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即产品质量是不合格的。庭审中,冯卉又补充答辩意见称,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沃尔玛大学路店所售时尚彩印筷的生产企业没有相关的生产不锈钢产品的资质;运动型泡腾片生产企业江苏汉典公司是一家不存在的企业;沃尔玛大学路店所售产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均是废止和错误的标准,国家现行标准对产品的检验方法等更为严格。冯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沃尔玛大学路店赔偿冯卉因沃尔玛大学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五十条规定强制实施的GB19300-2014《坚果与籽类食品》国家标准的“阿明菊花香瓜子”、“翁财记开心果”、“惠宜原味香瓜子”、“老奶奶多味葵花子”、“惠宜扁桃仁”、“韩逗椒盐花生米”的购物款合计109.10元,并增加赔偿6000元;2.沃尔玛大学路店赔偿冯卉因沃尔玛大学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五十条规定强制实施的GB17401-2014《膨化食品》国家标准的“傻二哥粗粮锅巴”、“惠宜爆米花奶油香甜味”、“酱香土豆”、“黑糖小米点”、“惠宜茄汁味锅巴”、“惠宜麦通”的购物款23.9元,并增加赔偿6000元;3.沃尔玛大学路店赔偿冯卉因沃尔玛大学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五十条规定强制实施的GB19298-2014《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景田饮用纯净水”、“惠宜饮用纯净水”的购物款2.6元,并增加赔偿2000元;4.沃尔玛大学路店赔偿冯卉因沃尔玛大学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五十条规定强制实施的GB2712-2014《豆制品》国家标准的“香香嘴卤制豆腐干”、“惠宜麻辣豆干”的购物款7.8元,并增加赔偿2000元;5.沃尔玛大学路店赔偿冯卉因沃尔玛大学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五十条规定强制实施的GB13104-2014《食糖》国家标准的“单晶冰糖”、“正北牌赤砂糖”、“大糖天下绵白糖”的购物款25.8元,并增加赔偿3000元;6.沃尔玛大学路店赔偿冯卉因沃尔玛大学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五十条规定强制实施的GB16740-2014《保健食品》国家标准的“运动型泡腾片”的购物款15.8元,并增加赔偿1000元;7.沃尔玛大学路店赔偿冯卉因沃尔玛大学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五十条规定强制实施的GB9684-2011《不锈钢制品》国家标准的“陶陶居经典组合餐具套装”、“唐宗筷彩印筷”、“香榭丽冰饮勺”、“中式勺”的购物款60.70元,并增加赔偿4000元;8.沃尔玛大学路店赔偿冯卉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支出住宿费127元,交通费84元,共计21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5日,冯卉在沃尔玛大学路店购买了不同生产商生产的23种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其中22种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分别是:1、阿明菊花香瓜子1包,商品条形码6903406105185、生产商上海兰馨阿明食品有限公司,单价10.5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2165;2、翁财记开心果1瓶,商品条形码6907806220134,生产商福州翁财记食品有限公司,单价39.8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2165;3、惠宜原味香瓜子1包,商品条形码6907777814806,生产商武汉旭东食品有限公司,单价7.5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2165;4、老奶奶多味葵花子1包,商品条形码6935729400258,生产商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单价5.5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2165;5、惠宜扁桃仁1瓶,商品条形码6907777815582,生产商北京华禧轩食品有限公司,单价39.8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2165;6、傻二哥粗粮锅巴1包,商品条形码6933311066172,生产商东莞市傻二哥食品有限公司,单价3.7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2699;7、惠宜爆米花奶油香甜味1盒,商品条形码6907777800724,生产商湖北吉利食品有限公司,单价3.9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2699;8、酱香土豆1包,商品条形码6931733800091,生产商成都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单价2.0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2699;9、黑糖小米点1包,商品条形码6931733800121,生产商成都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单价2.5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2699;10、惠宜茄汁味锅巴1包,商品条形码6907777802360,生产商成都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单价3.0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2699;11、惠宜麦通1包,商品条形码6907777800540,生产商成都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单价8.8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2699;12、景田饮用纯净水1瓶,商品条形码6944649700058,生产商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单价1.8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17323;13、惠宜饮用纯净水1瓶,商品条形码6907777808225,生产商天津浩正纯净水有限公司,单价0.8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17323;14、香香嘴卤制豆腐干1包,生产商成都香香嘴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条形码6923696800461,单价4.8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3494;15、惠宜麻辣豆干1包,商品条形码6907777806467,生产商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单价3.0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3494;16、单晶冰糖1包,商品条形码6920010301000,生产商北京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食糖经营分公司,单价6.4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QB/T1173;17、正北牌赤砂糖1包,商品条形码6905558126162,生产商内蒙古正北食品有限公司,单价8.9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QB/T2343.1;18、大糖天下绵白糖1包,商品条形码6923749600123,生产商临沂市泰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装),单价10.5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1445;19、陶陶居经典组合餐具套装1套,商品条形码6933561484450,生产商深圳市今朝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单价19.9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15067.2;20、唐宗时尚彩印筷1盒5双,商品条形码6940581545023,生产商福建省平和县唐中竹木有限公司,单价19.9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15067.2;21、香榭丽冰饮勺1把,商品条形码6921836900071,生产商美利龙餐厨具(东莞)有限公司,单价15.9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15067.2-1994;22、中式勺1把,商品条形码6907777851030,制造商美利龙餐厨具(东莞)有限公司,单价5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15067.2-1994。2016年8月2日,冯卉在沃尔玛大学路店购买了不同生产商生产的3种食品。其中2种食品分别是:1、韩逗椒盐花生米1包,商品条形码6928065100609,生产商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单价6.0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T22165;2、运动型泡腾片1盒,商品条形码6951804905555,生产商江苏汉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价15.80元,商品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15266。冯卉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冯卉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冯卉因本案诉讼支出住宿费127元,交通费84元,共计211元。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代号: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坚果与籽类:GB19300-2014;膨化食品:GB17401-2014;保健食品:GB16740-2014;食糖:GB13104-2014;豆制品:GB2712-2014;上述标准均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不锈钢制品:GB9684-2011,于2011年12月21日实施。一审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根据上述规定,沃尔玛大学路店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审查涉诉商品的相关标识,沃尔玛大学路店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进货时尽到了审查义务,现沃尔玛大学路店销售的涉诉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可以认定其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该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金须以存在损失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沃尔玛大学路店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故冯卉要求赔偿涉案食品类商品(冯卉诉讼请求第1-6项中的20种相关商品)的购物款并各增加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冯卉要求沃尔玛大学路店赔偿涉案不锈钢餐具类商品(冯卉第7项诉讼请求中的4种商品)的购物款并各增加赔偿1000元,该4种商品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对冯卉该主张该院亦予以支持。沃尔玛大学路店辩称如需要沃尔玛大学路店将货款返还给冯卉的,冯卉必须将同等价值的涉案商品返还给沃尔玛大学路店。但冯卉主张的是赔偿购物款损失,且根据商品性质涉案食品类商品应属不宜退货的商品,故对沃尔玛大学路店要求冯卉应同时将所购涉案食品类商品退还沃尔玛大学路店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对沃尔玛大学路店要求冯卉退还“陶陶居经典组合餐具套装”、“唐宗筷彩印筷”、“香榭丽冰饮勺”、“中式勺”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卉因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强制实施的GB19300-2014《坚果与籽类食品》国家标准的“阿明菊花香瓜子”(价格10.50元)、“翁财记开心果”(价格39.80元)、“惠宜原味香瓜子”(价格7.50元)、“老奶奶多味葵花子”(价格5.50元)、“惠宜扁桃仁”(价格39.80元)、“韩逗椒盐花生米”(价格6.00元)的购物款合计109.10元,并增加赔偿6000元;二、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卉因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强制实施的GB17401-2014《膨化食品》国家标准的“傻二哥粗粮锅巴”(价格3.70元)、“惠宜爆米花奶油香甜味”(价格3.90元)、“酱香土豆”(价格2.00元)、“黑糖小米点”(价格2.50元)、“惠宜茄汁味锅巴”(价格3.00元)、“惠宜麦通”(价格8.80元)的购物款23.90元,并增加赔偿6000元;三、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卉因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强制实施的GB19298-2014《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景田饮用纯净水”(价格1.80元)、“惠宜饮用纯净水”(价格0.80元)的购物款2.60元,并增加赔偿2000元;四、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卉因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强制实施的GB2712-2014《豆制品》国家标准的“香香嘴卤制豆腐干”(价格4.80元)、“惠宜麻辣豆干”(价格3.00元)的购物款7.80元,并增加赔偿2000元;五、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卉因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强制实施的GB13104-2014《食糖》国家标准的“单晶冰糖”(价格6.40元)、“正北牌赤砂糖”(价格8.90元)、“大糖天下绵白糖(价格10.50元)”的购物款25.80元,并增加赔偿3000元;六、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卉因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强制实施的GB16740-2014《保健食品》国家标准的“运动型泡腾片”的购物款15.8元,并增加赔偿1000元;七、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卉因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强制实施的GB9684-2011《不锈钢制品》国家标准的“陶陶居经典组合餐具套装”(价格19.90元)、“唐宗筷彩印筷”(价格19.90元)、“香榭丽冰饮勺”(价格15.90元)、“中式勺”(价格5.00元)的购物款60.70元,并增加赔偿4000元;冯卉应同时将陶陶居经典组合餐具套装”、“唐宗筷彩印筷”、“香榭丽冰饮勺”、“中式勺”退还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八、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卉因该案诉讼支出的住宿费127元,交通费84元,共计21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元,由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店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外,本院另认定以下事实:1.《GB/T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于2009年1月1日实施,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其适用于坚果炒货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GB19300烘炒食品卫生标准》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且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2015年5月24日实施的《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规定,本标准代替了《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2.《GB/T22699-2008膨化食品》于2009年8月1日实施,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其适用于各类膨化食品的生产、流通和监督检验;《GB17401膨化食品卫生标准》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且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2015年5月24日实施的《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规定,本标准代替了《GB17401-2003膨化食品卫生标准》和《GB/T22699-2008膨化食品》中的部分指标,《GB/T22699-2008膨化食品》中涉及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3.《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于1999年1月1日实施,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适用本标准定义的产品。2015年5月24日实施的《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规定,本标准代替了《GB19298-22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本标准指标的以本标准为准。4.《GB/23494-2009豆腐干》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其适用于3.1定义豆腐干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GB2712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且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2015年5月24日实施的《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规定,本标准代替了《GB2712-2003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5.《GB1445-2000绵白糖》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绵白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适用本标准;《GB13104-1991白糖卫生标准》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2015年5月24日实施的《GB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规定,本标准代替了《GB13104-2005食糖卫生标准》。《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单晶体冰糖》均为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6.《GB/T15067.2-1994》于1994年12月1日实施,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不锈钢餐具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本标准;《GB9684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为本标准的引用标准。2011年12月21日实施的《GB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规定,本标准代替《GB9684-1988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7.《GB15266-2009运动饮料》于2009年12月1日实施,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运动饮料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适用本标准。江苏汉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运动型泡腾片(补充电解质)(运动固体饮料)属于运动饮料,应执行运动饮料国家标准。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在于涉案24种商品应当执行的产品标准问题。冯卉主张沃尔玛大学路店销售的涉案24种商品均为不合格食品,沃尔玛大学路店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理由为涉案商品包装标签上标示的执行标准不是该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沃尔玛大学路店不予认可,其认为涉案24种商品标示的执行标准均在有效期内,其不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而进行销售的主观过错。从查明的事实看,冯卉在沃尔玛大学路店购买的24种商品其外包装均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关于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的要求,并无不当。关于标签上应当标示的产品执行标准问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其他国家标准,因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不是唯一可以标示在商品标签上的标准;此外,涉案24种商品在包装标签上标示的执行标准均系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并无证据显示其已被废止或取代,其适用范围亦包括该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过程,且适用该标准并不意味着可以规避适用该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再次,冯卉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24种商品因执行其标签上标示的标准而被认定为系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或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鉴于此,冯卉要求沃尔玛大学路店承担销售不合格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沃尔玛大学路店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冯卉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43元,二审443元,合计886元,均由冯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