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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天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4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鹏,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侯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天鹏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康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着史某沿丹阳市308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该道路1公里400米处时,被同方向行驶的周某驾驶的苏D×××××号小型轿车追尾,造成车辆受损,陈天鹏及史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天鹏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的事实。事故的经济赔偿事宜,已经处理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天鹏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史某的陈述,证人周某、陈某的证言,丹阳市公安局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车辆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行驶证、驾驶证查询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预缴罚金保证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陈天鹏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天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眭琴琴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