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立可与徐金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可,徐金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091号原告:于立可,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徐金文,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立可诉被告徐金文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立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立可承担。审判员 卢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