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良兰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良兰,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苏良兰,女,195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苏良兰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的申请标的未获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