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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晓亮与杜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亮,杜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352号原告郭晓亮,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涉县。被告杜永峰,男,汉族,约48岁,现住涉县。原告郭晓亮与被告杜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郭晓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计408.5元,由原告郭晓亮负担。审判员  宁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