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伍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592号 公��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伍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7年3月2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伍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伍某与妻子王海燕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市场一楼摆摊买菜,被害人李波前来买菜时,双方因买菜议价问题发生口角。随后,被害人李波将伍某摊位上的瓜菜推倒在地,被告人伍某遂用手中的秤杆击打李波,其后伙同其老乡朱林峰、伍利民(另案处理)对被害人李波进行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李波的左小指近节指骨粉碎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波所受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2日4时30许将被告人伍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伍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5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伍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具有被告人赔偿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被害人有过错等情节。 判 决 被告人伍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