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亲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亲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4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亲选,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亲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亲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2日凌晨零时6分许,被告人陈亲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水头镇泾川中路288号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亲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达醉酒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亲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酒精呼气及抽血检测照片,理化检验报告,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亲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亲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亲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琼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