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岗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岗向东,樊根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尚庄村。法定代表人郭旭辉,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世鹏,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岗向东,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审被告樊根发,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上诉人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岗向东、原审被告樊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撤回上诉。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少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