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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岗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岗向东,樊根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尚庄村。法定代表人郭旭辉,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世鹏,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岗向东,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审被告樊根发,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上诉人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岗向东、原审被告樊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撤回上诉。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新密市曲梁镇实验小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少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