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8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金某1与金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1,金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245号原告:金某1,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某2,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金某3,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3之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1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1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1负担。审判长 车秀英审判员 胡宗峰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