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8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金某1与金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1,金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245号原告:金某1,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某2,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金某3,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3之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1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1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1负担。审判长  车秀英审判员  胡宗峰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