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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玲玲与高唐县隆鑫食品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玲玲,高唐县隆鑫食品有限公司,李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57号之一申请人:董玲玲,女,1974年生,身份证地址禹城市城区。被申请人:高唐县隆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高唐县人和街道孙五里村北侧308国道路北。法定代表人:侯凯。被申请人:李金海,男,汉族,工作单位:高唐县隆鑫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董玲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吉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