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王德胜危险驾驶罪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王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德胜。本院在执行王德胜危险驾驶罪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14)西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德胜犯危险驾驶罪,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