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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玉林、杨善斌等与吴宝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林,杨善斌,吴宝财,吴益光,温州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172号原告张玉林,女,1964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原告杨善斌,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查俊杰,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洋,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吴宝财,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张志辉,系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益光,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温州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增格。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被告王昭,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91905512X8。负责人:陈黎,职务:经理。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为名小区人保路。委托代理人刘凡,系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6697J。法定代表人:徐亦飙,职务:总经理。住所:温州市锦绣路**号。委托代理人何倩文,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六盘水盘县杜鹃西路临街房*楼。原告张玉林、杨善斌诉被告吴宝财、吴益光、温州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并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玉林、杨善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林、杨善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6元,减半收取4628元,由原告张玉林、杨善斌负担。审 判 长  陈 荣审 判 员  王文玉人民陪审员  郭屏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