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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阿拉坦格日乐与巴根、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坦格日乐,巴根,谭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804号原告:阿拉坦格日乐,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巴根,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谭花(塔娜),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阿拉坦格日乐诉被告巴根、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布仁巴雅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拉坦格日乐、被告谭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11日,二被告向我借款10000元,定于2016年11月11日还款,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每元每月0.02元支付利息。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谭花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被告巴根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被告巴根、谭花(塔娜)从原告阿拉坦格日乐处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元每月0.02元,定于2016年11月11日还款。借款后二被告只结算了6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谭花(塔娜)与被告巴根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一枚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共同偿还所欠债务及利息。原、被告约定的利率符合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花(塔娜)、巴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阿拉坦格日乐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1日按每元每月0.02元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及保全费22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布仁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恬 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