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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龙汉食品经营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龙汉食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连江县百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滕生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龙汉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银杏湖大道168号B745商铺。经营者:王亚林,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龙汉食品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榕仲裁字第535号裁决,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龙汉食品经营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百洋海味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2016)榕仲裁字第535号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兵审 判 员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忠华书 记 员 杜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