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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文玲与被上诉人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玲,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玲,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萍,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34号。法定代表人:陈继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宝,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楠,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上诉人王文玲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05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史明箭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闻天主审、代理审判员吕长辉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普通共同诉讼系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对该类别诉讼,人民法院应分别进行判决。本案一审共有8名原告,系普通共同诉讼,原审法院混淆了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合并审理的含义,将本案作为一案处理系程序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052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文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史明箭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代理审判员  吕长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桂 芸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