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通齐街6号路。法定代表人杨承,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鄂温克族,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杜拉尔鄂温克族民族向查哈阳村,身份证号码1521231984********。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字2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字22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再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