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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小兴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505号原告:朱小兴,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出庭参与诉讼、发表质证、辩论意见,代收法律文书),湖北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399号太极景润花园景润苑18号法定代表人:郑向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街与太行路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张园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涛(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小兴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朱小兴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朱小兴负担。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