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447号申请人:刘某,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某,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一期写字楼20层06-12单元#。主要负责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纺织路10号金地·格林东郡一期4栋14层01室房屋。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某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纺织路10号金地·格林东郡一期4栋14层01室房屋,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查封时间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羽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