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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诚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丛连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连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196号申请执行长春市诚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于桂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丛连仲,男,回族,1948年11月2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诚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丛连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丛连仲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2)绿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诚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