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杰与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456号原告张杰,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0号副1号D座四层。法定代表人:刘更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杰诉被告河北宝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笑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