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为忠与周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为忠,周志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252号原告:梁为忠,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五原县。被告:周志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五原县。原告梁为忠诉被告周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梁为忠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梁为忠负担。审判员 罗 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新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