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为忠与周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为忠,周志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252号原告:梁为忠,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五原县。被告:周志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五原县。原告梁为忠诉被告周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梁为忠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梁为忠负担。审判员 罗 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新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