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50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希聪与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李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希聪,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李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610号原告:马希聪,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李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李园村。负责人:黄文业,系该村书记。原告马希聪诉被告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李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马希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希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