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8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尤正波与汪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正波,汪源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1633号原告:尤正波,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汪源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尤正波与被告汪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正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源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正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在原告家乡做生意,双方因此相识。2015年7月1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日出借115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被告离开南京,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求。汪源源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被告汪源源出具“今日借尤正波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借条一张。汪源源因催讨未果,遂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5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汪源源立据向原告尤正波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汪源源未依约归还借款,实属不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源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尤正波借款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汪源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