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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桂苓、宝二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苓,宝二玲,崔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田桂苓,女,1970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宝二玲,女,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永德,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桂苓与被执行人宝二玲、崔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宗 帅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桂伟 微信公众号“”